q407493009 发表于 2011-7-23 10:26:21

红十字会纯属坑爹组织 全过来吐槽吧 用口水淹死他们

本帖最后由 q407493009 于 2011-7-23 10:27 编辑

LZ: 你开出来有什么 天朝山寨这么多不缺乏山寨账本

天朝红十字总会详解“三公”经费使用情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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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Z:有钱也不要捐给那些红十字   只有亲手交到那些贫困人手中才是真啊

接下来则是内部人员
温州红十字会女出纳挪用"爱心款"126万获刑6年半




中新网温州7月22日电 (记者李飞云通讯员鹿轩)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名女出纳在5年时间里挪用**126万多元,用于店面还贷和家庭开支。东窗事发后,**一片哗然,温州鹿城法院日前审结此案,陈某因犯挪用**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

  2005年,28岁的陈某作为计划内临时工,进入温州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职务。2005年12月,陈某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后,起了私心,她没有按规定上缴,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,从此她便一发不可收拾。
  陈某交代,其在担任红十字会出纳的5年时间里,通过领取备用金和不及时上缴捐款的形式,将单位的**挪为己用。刚开始挪用的的次数并不多,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社会捐款较多、款项往来增多,陈某挪用的频率就变得频繁了。关于挪用的126万多元**的用途,陈某称一部分用于瓯北一处店面每月3800元的还贷,一部分用于其他家庭开支和消费。
  2010年10月,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要审计账目,这才慌了神。温州市红十字会此时发现账目收支有问题,开始查对账目,陈某遂主动向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,并在逐步对账过程中,分十几次将挪用的钱款及利息归还单位。
  审计部门在审计账目时发现问题,经温州市红十字会领导要求,陈某书写了一份关于挪用钱款的情况说明,红十字会把该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,审计部门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。
  据公诉机关指控,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**归个人使用,情节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以挪用**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  陈某在法庭上说,在单位账目审计前,她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挪用钱款的事实。
  陈某辩护律师提出陈具有自首情节,另认为温州市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,而陈某是临时工,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温州市红十字会是受市政府领导联系的人民团体,陈某自2005年至2010年在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,属于工资由市财政拨款的计划内临时工,负责处理用于救灾、抢险等款物,应认定为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。
  关于是否构成自首,法院认为,陈某是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后,经市红十字会领导要求,书写了情况说明。之后红十字会把该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,审计部门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。结合该份说明的内容,可知陈某本意是希望所在单位能对其从轻处理,主观上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接受审查的意图,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。
  法院鉴于陈某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,依法从重处罚;另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坦白,依法从轻处罚,遂对陈某作出上述判决。





小暗 发表于 2011-7-23 10:27:13

- -,真有这事呐~

叛逆丶龙幽 发表于 2011-7-23 10:27:47

要是真的就鄙视他们!{:KB71:}

窃贼 发表于 2011-7-23 10:30:41

一句老话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{:KB23:}{:KB23:}

showww 发表于 2011-7-23 10:34:02

这个现状,真是不寒而栗

小胡子君 发表于 2011-7-23 10:34:33

{:KB57:}好像我没捐过钱去那··

A4酱 发表于 2011-7-23 10:39:29

真是什么人都有什么事都有

hdospy 发表于 2011-7-23 10:43:41

imoedongzai 发表于 2011-7-23 10:49:45

被发现了才玩自首,还真魂淡呢 {:KB5:}

q407493009 发表于 2011-7-23 10:51:16

showww 发表于 2011-7-23 10:34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这个现状,真是不寒而栗

淡定写 呵呵呵

cedric518 发表于 2011-7-23 10:54:44

目前我们缺少的在正是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,捐的爱心款都被挪用了,要是这种风气蔓延,难以想象,以后还有人再会去捐款么!

dingtao3 发表于 2011-7-23 10:59:03

玛的 鸟大了什么林子都有。。。。{TG:01:}

发表于 2011-7-23 11:06:28

fhdsfreiklzh 发表于 2011-7-23 11:07:53

是坦白,依法从轻处罚。。。。。。我路过好了

美瞳m゛ 发表于 2011-7-23 11:08:08

捐款切記:不要通過任何組織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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